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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的規定是哪些

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的規定是哪些

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的規定是哪些
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的規定是哪些
1、口頭、書面及其他形式均可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
口頭形式雖然簡便易行,但因證據不易保留,一旦發生糾紛,取證較為困難,一般應以書面形式為妥。
2、簽訂債權轉讓協議
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書,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籤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3、公告通知
公告通知適用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了商業銀行鉅額債權,債務人眾多,在通知債務人上壓力很大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釋出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規定的通知義務。
4、通知不宜採用郵寄送達通知方式
因為郵寄送達,即使有回執證明,但回執僅能證明收件人曾經收到過發件人的郵件,並不能證明送達郵件中的具體內容,更有甚者,有的債務人更是惡意拒籤郵件,所以很難達到送達的目的。
5、書面通知可以公證送達
雖然書面送達並取得回執是最好的送達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債務人拒絕簽收,送達人也無法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所以,可以通過公證機關送達的方式,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債權轉讓通知,公證機關可以留置並在公證書上記錄送達情況,人民法院會認可該送達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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