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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金融詐騙的金額

信用卡金融詐騙的金額

信用卡金融詐騙的金額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稅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信用卡詐騙金額認定




    在該解釋第七條當中,對於信用卡詐騙案件的幾種型別“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的起點,都將構成犯罪的起點數額,即數額較大統一為5000元,沒有區分地區。第項惡意透支的,還需要一個持卡人“仍不歸還”的條件,就是指自收到髮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三個月仍不歸還。



    法學專家的相關專著當中,也是這樣說的。參看:張明楷著《刑法學》2003年7月第一版,法律出版社,第634頁:“六、信用卡詐騙罪……數額較大,以5000元為起點。在惡意透支的情況下,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數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



    參看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決定》第十四條規定,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一)、(二)、(三)項規定的行為,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透支數額超過信用卡准許透支的數額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髮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信用卡詐騙金額認定,如果達到了5000元就構成犯罪,屬於數額較大,如果透支達到了50000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還有達到了20萬元以上的,就是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根據數額不同,處罰的程度也不同,如果是用偽造的信用卡也是屬於信用卡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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