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命令已簽發在哪些情況下應該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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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命令已簽發在哪些情況下應該停止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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