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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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評析物權法第106條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這句話的意思是,不是你的東西你處分了,東西會被要回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這句話的意思的,同時符合上述情形的,不是你的東西,轉讓了就這樣了,不許往回要。)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這句話的意思是,受損失的人要不回來東西可以要求無權賣東西的人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賣別的和上面說的也一樣) 您還哪裡不懂?-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k1xrz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