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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使用者侵害名譽權

網路使用者侵害名譽權

網路使用者侵害名譽權
網路使用者侵害名譽權
(1)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

關於某一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一般可從三個方面進行考察:

須有傳播散佈之行為,即該行為需為第三人所知悉;

侵害行為系針對特定人為之;

傳播內容必須有妨譽性,即該內容具有貶損他人名譽、降低他人社會評價的性質。

侵害網路名譽權的具體方式有:

一是指向權利人的真實姓名、現實身份,對其進行侮辱、誹謗;

二是僅指向"虛擬主體",對其背後的民事主體進行侮辱、誹謗。

(2)該行為造成了權利人名譽權受到損害的事實。

一般認為,損害具有三方面的特徵:

損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權利和利益所產生的後果;

損害具有客觀真實性和確定性;

損害具有法律上的可補救性。

由於網路名譽權是一種受到法律保護的合法民事權利,侵害網路名譽權的行為無疑是一種侵害合法民事權利和利益的行為。

侵害網路名譽權所造成的後果或者表現是,降低他人在網路上的評價或者降低他人在現實生活中的社會評價。

網路環境下也存在著一定的價值判斷,因此對於一個在網路環境下享有較高評價的人來說,更容易在網路世界獲得更多利益,在很多時候這些利益都能夠轉變為現實利益。

(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網路環境的特性並沒有對因果關係理論的具體適用導致任何特殊情況,在網路名譽權侵權案件中,因果關係理論沒什麼特別要求。

(4)侵權人主觀方面存在過錯。

通常認為,侵權人主觀方面存在過錯是網路名譽權侵權不可或缺的構成要件。

而過錯在網路名譽權侵權中的具體適用,與傳統名譽侵權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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