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聚眾鬥毆的積極分子是否是從犯

聚眾鬥毆的積極分子是否是從犯

聚眾鬥毆的積極分子是否是從犯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聚眾鬥毆從犯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從犯與主犯相比,無論是主觀惡性還是客觀危害,都要輕一些。因此,我國刑法規定的從犯的處罰原則具有科學根據。

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但也不是說,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因為主犯可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例如自首),當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時,當然不應隨主犯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只要是精神智力方面不存在什麼問題的,對於聚眾鬥毆的這種行為自己不會辨別不出來,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不存在著參與聚眾鬥毆自己是不知情的,因為自己不想動手的話也沒人會逼著動手。但是,不清楚聚眾鬥毆的原因可是也參與了聚眾鬥毆並且也有動手的話,從犯也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jzvx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