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押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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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押權的效力
所謂法定抵押權,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取得的抵押權。所謂抵押權的效力,是指抵押權人就抵押物在其擔保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的效力及對其財產的限制和影響力。
它包括抵押權範圍的效力、抵押物的效力、優先受償的效力,而法定抵押權的效力,關鍵是優先受償的效力。
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的效力,是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後,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或請求人民法院以該工程折價、拍賣的價款受償,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優先受償的效力及於該工程的約定抵押。
這效力表現為一種溯及力,也就是說發包人將該建設工程向其他債權人進行抵押時,無須徵得抵押權人(承包人)的同意。
但一旦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未按約定付清工程款,此時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及於發包人與第三人約定的抵押權。
2、優先受償的效力及於該工程的轉讓。
這效力同樣表現為一種溯及力,即發包人(開發商)可將在建工程進行出售、轉讓,無須徵得承包人的同意。
它不同於一般抵押權,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必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
但是,法定抵押權的抵押權人(承包人)所享有的優先受償的條件一旦成就,其效力及於所出售、轉讓的房屋。
3、優先受償的效力及於破產企業的財產。
根據我國破產法(試行)第28條第二款規定“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的規定,如果發包人發生破產,作為法定抵押權的“該工程”也應排除在破產財產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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