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代替考試罪司法規定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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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代替考試罪司法規定包括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考慮到替考的情況、情節存在差異,所涉考試的型別有所不同,為體現貫徹彰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試的行為人悔過自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專門規定:
“對於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型別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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