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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拖方的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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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拖方的免責
經承拖方證明,被拖方的損失是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承拖方不負賠償責任
1、拖輪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僱人、代理人在駕駛拖輪或管理拖輪中的過夫;
2、拖輪在海上救助人命或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時的過失。
法律依據】《海商法》第162條,經承拖方證明,被拖方的損失是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承拖方不負賠償責任:
1、拖輪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僱人、代理人在駕駛拖輪或管理拖輪中的過夫;
2、拖輪在海上救助人命或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時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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