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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處罰案件適用於一般程式

哪些行政處罰案件適用於一般程式

哪些行政處罰案件適用於一般程式
刑事和行政處罰競合一般適用於哪些情況呢?
這屬於法條競合,意思就是在立法過程中,法律條文偶爾會出現“走頂”情況,比如,某人違反了森林法,同時這個情況也違反了環境保護法,這兩部法律都可以對這一個違法事實進行處罰,那麼在行政處罰上,就不能兩部法律同時對著一個違法事實同時進行處罰,這在行政處罰法上也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那個行政機關處罰在先,後一個行政機關就不能再對此進行行政處罰,如果非要處罰,也只能避開先前處罰的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比如,先處罰的行政機關給與了當事人罰款決定,後一個行政機關就要避開罰款情況,可以給予當事人其他處罰,比如警告,責令改正等都可以,在實際工作中,某人或某單位違反了行政處罰,同時又違反了刑法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行政處罰的執行機關就不能進行行政處罰,構成觸犯刑法了,就要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絕對不能避重就輕,一定要移交公安機關,這在行政處罰法中有規定,關於法條競合的具體說明,在行政處罰法釋義當中有詳細解釋,你可以參考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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