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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禁止行為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禁止行為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禁止行為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禁止行為
1.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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