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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山東省土地承包實施辦法

2022山東省土地承包實施辦法

2022山東省土地承包實施辦法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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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

 第一條 山東省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五條 發包方以家庭承包方式發包農村土地的,應當按照本村或者本村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數平均分配,發包到戶。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村或者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願放棄承包權的,應當向發包方提出由本人簽名的書面宣告。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員,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一)本村出生且戶口未遷出的;

(二)與本村村民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辦理領養手續且戶口已遷入本村的子女;

(四)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本村,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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