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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協議糾紛解決方式

轉讓協議糾紛解決方式

轉讓協議糾紛解決方式
轉讓協議糾紛解決方式
可以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
1、協商。指協議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通過擺事實、講道理,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協議糾紛。
2、調解。協議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由第三者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
3、仲裁。協議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協議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
4、訴訟。訴訟是解決協議糾紛的最終形式。訴訟是法院根據協議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協議爭議的活動。
法律依據:
《人民調解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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