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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監禁人離婚訴訟

對被監禁人離婚訴訟

對被監禁人離婚訴訟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可以嗎
該案應由被告被監禁地法院管轄,即由乙縣人民法院管轄。其理由是:《民訴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略);(二)(略);(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依據此規定,原告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訴就可以了。但民訴法《意見》第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告被監禁一年以上,因此應當由被監禁地法院管轄。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案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理由是:民訴法《意見》第8條應適用同一主體,即“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即原、被告雙方都被監禁,分兩種情形:一種是被告被監禁一年以上,一種是被告被監禁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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