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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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的管轄
以縣政所在地法院管轄
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是指同級法院之間在各自轄區內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1.一般地域管轄。在行政訴訟中按照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稱作一般地域管轄,有時也稱普遍地域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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