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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糾紛是否屬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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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資金拆借是否有效

企業間的資金拆借行為並非全部無效,比如經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其他公司或企業的情形就是有效的,那麼企業內部的資金拆借行為有效嗎?這要區分具體的拆借行為是如何實施的?


(一) 企業的內部資金拆借行為有效的情形。


1、根據《公司法》規定有效的情形。儘管中國人民銀行的《貸款管理辦法》規定,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行為應該統一由銀行辦理,但是根據《公司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如果民間借貸或者企業借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仍可以是有效的,實際上在新公司法布之前,兩種非金融機構參與的借貸行為一直被認為是有效的:一是小額貸款組織企業的貸款行為,二是外商投資企業未經批准向境外企業借貸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從金融政策監管的角度講,企業內部的資金拆借行為本身屬於正常的資金往來,其危害性遠小於企業間的資金拆借,法律理應賦予其更大的流動性。


2、依據稅收徵管政策有效的情形。在稅收徵管方而,稅收徵管機關也變相承認了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根據國稅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結構貸款的利息、支出,納稅人經批准的集資利潤支出,按小超過金融結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水平範圍內的部分在當期稅前扣除。由此可見,稅法是在承認既定的企業間借貸的基礎上,允許其借款利潤支出在一定範圍內可以在稅前扣除,並沒有徹底否定企業間借貸。


(二)企業內部資金拆借無效的情形。


這種情況主要存在於大型的集團公司內部的違法拆借行為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拆借合同中。比如名為買賣債券實際上並未進行債券買賣而只是實為資金拆借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也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從而依據銀行法的相關規定確認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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