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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悶死孩子判幾年

幼兒園悶死孩子判幾年

幼兒園悶死孩子判幾年
老師無意導幼兒園孩子走失判幾年



    民事上要承擔賠償責任,行政上會受到教育主管部門的處罰。既然家長把孩子交給幼兒園,那麼幼兒園及其老師有對孩子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在孩子走時時,孩子已經脫離家長監控範圍,對孩子的看管義務已經轉移給幼兒園老師,對於孩子走失的,幼兒園的老師是有責任的,該責任應有幼兒園及其負責帶隊的老師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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