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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鑑定需要注意的事項包括些什麼

醫療過失鑑定需要注意的事項包括些什麼

醫療過失鑑定需要注意的事項包括些什麼
醫療過失鑑定需要注意的事項包括些什麼
(一)司法鑑定人不是臨床醫師,不具有臨床醫師的執業資格,不應也不能對臨床醫學作出鑑定。
(二)臨床醫學的複雜和特殊性質,決定法醫無法勝任醫療過失的鑑定。
現行醫學分科越來越細,不是該專科的醫師很難評估疾病演變過程的轉歸。法醫由於對臨床醫治過程中產生的併發症候群缺少經驗,因此其作出的醫療過失鑑定,很難讓眾多資深醫學專家信服,其公正性缺乏堅實的科學基礎和客觀性。
(三)某些司法鑑定結論的推論性強,不具客觀性和科學性。
基於現行醫療事故鑑定和司法鑑定存在的問題,為保證法院審理醫療賠償案件所依據的證據公正、科學、客觀,醫療過失鑑定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加以改進:
1、應建立醫療過失鑑定委員會。該委員會成員由各醫學專業專家、法院法醫組成;每個省、市設立醫院過失鑑定專家庫,按專業分組;每次鑑定時,可由醫患雙方任意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與法院派遣的法醫共同參加鑑定,體現醫學過失鑑定的權威性、合理性。
2、醫療過失鑑定會可設立在司法部、司法局或學術團體,脫離衛生行政部門。每次鑑定由法院委託,法院法官主持,鑑定委員會祕書協同做文祕及輔助工作。
3、鑑定內容應包括:醫患爭議的醫療糾紛中是否存在醫療過失,確定醫療過失方的過錯比例和確定患者自身條件及疾病本身發展轉歸因素所佔的比例,患者傷殘程度評定,患者是否需要繼續治療及所需相關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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