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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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賠償限額中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次序問題的批覆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所造成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中的賠償次序,請求權人有權選擇。請求權人選擇優先賠償精神損害,對物質損害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974e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