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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性病罪解釋

傳播性病罪解釋

傳播性病罪解釋
傳播性病罪的司法解釋

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傳播性病罪一般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具有嚴重傳染性的疾病,從而實施了賣淫、嫖娼等的行為。通常情況下,觸犯了傳播性病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僅會被法院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會被法院判處管制,還會被法院判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八十條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本條規定的“明知”:

(一)有證據證明曾到醫療機構就醫,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

(二)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

(三)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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