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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條能做財產保全嗎

有借條能做財產保全嗎

有借條能做財產保全嗎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型別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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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了財產保全他人還能做嗎?

1、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2、已經被查封的財產,可以再次查封。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製作筆錄,並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4、《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再次續行查封審批手續的通知》魯高法〔2006〕30號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濟南鐵路運輸兩級法院、青島海事法院:為了進一步規範民事執行中的查封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將辦理再次續行查封審批手續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限屆滿可以續行查封一次,續行查封時應當重新制作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續行查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再次續行查封的,應當經過高階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續行查封手續的,查封的效力消滅。全省各級法院要嚴格執行查封期限的規定,進一步提高執行工作效率,及時依法處理查封標的,防止久拖不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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