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專利申請專利法第26條

專利申請專利法第26條

專利申請專利法第26條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申請專利時要不要向專利局出示實物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

專利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以專利局規定的其他形式(例如以電子申請的形式)辦理。專利局在受理專利申請時不接收樣品、樣本或模型。以口頭、電話、實物等非書面形式或非電子申請方式辦理的各種手續或者以電報、電傳、傳真、膠片等直接或間接產生印刷、打字或手寫檔案的通訊手段辦理的各種手續均被視為未提出,不產生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檔案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採用規範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註明原文。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檔案是外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檔案。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8v0ez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