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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與自首

投案與自首

投案與自首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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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與自首會被怎麼處置?

關於自首的處理(摘自“刑法”第三節“自首與立功”)
第六十七條: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論。
(3)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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