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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麼規定的 工程質量保修書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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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修書怎麼,法律怎麼規定的
工程質量保修書怎麼,法律怎麼規定的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另根據住建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13-0201,通用條款15.4.1保修責任
    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具體分部分項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內,承包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專用條款15.4.1保修責任及附件3:工程質量保修書均有明確約定。
    故施工單位可填寫“按****年*月**日簽訂******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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