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撤銷權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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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撤銷權除斥期間
1、一般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2、因重大誤解而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行使撤銷權。
3、如果當事人受脅迫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4、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5、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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