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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無效後註冊

商標無效後註冊

商標無效後註冊
商標無效後註冊
商標無效還可不可以註冊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被宣告無效後,是可以再申請註冊的,但同樣或者相似的商標在宣告無效後一年內再申請的,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五十條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登出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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