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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要如何行使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要如何行使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要如何行使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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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怎麼行使

1、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須滿足以下條件:(l)配偶一方的行為有重大過錯;(2)夫妻離婚是由過錯方的重大過錯所導致的;(3)無過錯方因對方的過錯行為而受到精神或者物質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4)請求方本身沒有過錯。通常離婚的發生,夫妻雙方都有不同程度的責任。但是,應該注意的是,這裡所稱的“無過錯”不是指請求權人對婚姻的離異沒有任何過錯,而是指只要請求權人沒有《婚姻法》第46條列舉的四種違法行為,就可以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至於有無其他過錯,並不妨礙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享有和行使。對“無過錯’,不能做擴大理解。2、無過錯方欲獲得離婚損害賠償必須要通過訴訟途徑,並且該訴訟具有程式上的限制:(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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