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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與預付款有什麼區別

定金與預付款有什麼區別

定金與預付款有什麼區別
定金與預付款有什麼區別
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主要在於
一、定金從其性質上看是一種債的擔保方式,是基於主合同所產生的從合同,主要功能在於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給付並不構成合同的履行;而預付款的給付從性質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即一方自願提前履行合同義務,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價款。

二、定金具有制裁作用,當一方違約時,將導致喪失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在制裁違約方的同時,定金還發揮著補償守約方的功能;預付款因其性質屬於履行合同義務,無論是給付預付款方違約還是收取預付款方違約,都不會發生雙倍返還或直接喪失的法律後果。

三、定金的數額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預付款因其實質為一方自願提前履行合同義務,交付標的款,故其並無比例限制,可由當事人自由協商約定
適用定金罰則的注意事項審判實踐中,適用定金罰則時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非因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過錯而導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說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及先履行抗辯權等原因而導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時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2、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應區別對待適用定金罰則。在一方不履行債務時可適用定金罰則,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時能否適用定金罰則則沒有規定。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為將導致根本違約,致使另一方的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方可適用定金罰則。
3、在雙方均違約的情況下,應都不具有請求適用定金罰則的主體資格,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違約行為而致根本違約,另一方僅有輕微違約行為,在此情況下,不適用定金罰則,有失公平,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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