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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普通法律

憲法與普通法律

憲法與普通法律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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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普通法律相比有哪些特徵

主要是兩者的區別,具體如下:n憲法和法律的區別主要有三點:n第
一,憲法規定的內容與普通法律規定的內容不同。n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它的內容在於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是國家的總章程。憲法所規定的內容都是國家生活中最重大和根本的問題,它是國家和公民活動的法律基礎。憲法在內容上的特點,是就多數國家的情況而言的,反映著憲法的一般規律。憲法的根本法特徵,就是憲法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樣具體。這是由於憲法並不是法律彙編,它不排斥立法機關的日常立法工作,而且要求有這種工作。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它是立法機關進行日常立法活動的法律基礎。因此,在憲法中通常都對國家的立法原則作出規定,使立法機關在進行日常立法活動時有所依據,並通過自己的立法行為使憲法具體化。因而憲法又稱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則被稱為“子法”。n第
二,在法律效力上與普通法律不同。n法律效力即指法律所具有的約束力和強制力。國家賦予法律以約束力和強制力是法律具有生命力之所在,也是法律得以發揮作用的必要條件。違反憲法的行為,同樣必須依法予以制裁。同時,由於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因此,憲法不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謂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含義包括:1.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和基礎。2.普通法律不得與憲法相牴觸。3.憲法是一切組織或者個人根本的活動準則。n第
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式上與普通法律不同。n為了體現憲法的權威性,保持憲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多數國家對憲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規定了不同於普通立法的特定的嚴格的程式。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權力是一種最高的國家權力,體現著國家的主權。而普通法律的修改沒有憲法那麼嚴格,因此,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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