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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什麼情形會判離婚

第二次起訴離婚什麼情形會判離婚

第二次起訴離婚什麼情形會判離婚
第二次起訴離婚什麼情形會判離婚
根據《民法典》規定,第二次起訴離婚會判離的法定理由如下: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
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沒有法定情形,被告又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一般不會判離。
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依然會根據案件證據、庭審情況、《民法典》婚姻編和相關司法解釋,來審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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