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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他人樹木行政處罰標準

故意毀壞他人樹木行政處罰標準

故意毀壞他人樹木行政處罰標準
故意毀壞他人樹木行政處罰標準

對於破壞林業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專門規定。對於一般的毀林行為,由於有《森林法》,所以應當由林業部門依據林業法的規定對毀壞林木的案件作出處理;對於盜伐、濫伐數量較大的,涉嫌盜伐、濫伐林木罪,則由公安機關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1、《刑法》犯濫伐林木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關於辦理盜伐溢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數量較大的起點,在林區,濫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樹500一1200株。在非林區,濫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樹250一600株,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


2、不構成犯罪,屬於一般違法行為。根據《森林法》第34條第1款的規定,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以違法所得2一5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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