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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優先於抵押權的有哪些

民法典優先於抵押權的有哪些

民法典優先於抵押權的有哪些
民法典優先於抵押權的有哪些
留置權和先於抵押權設立的租賃權優先於抵押權。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條,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故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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