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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知情不舉的行為會應該如何處罰

對於知情不舉的行為會應該如何處罰

對於知情不舉的行為會應該如何處罰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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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知情不舉的行為會應該如何處罰
1、對於知情不舉的行為如果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構成窩藏、包庇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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