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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訊保護決定

個人資訊保護決定

個人資訊保護決定
個人資訊保護決定的內容是什麼?隱私與個人資訊有什麼區別?
隱私的內容主要包括維護個人的私生活安寧、個人私密不被公開、個人私生活自主決定等。在我國現今語境下,提到隱私,人們通常想到的是私生活的祕密,而隱私權也通常被認為是“私生活祕密權”???。隱私權特別注重“隱”,其含義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其是指獨處的生活狀態或私人事務;另一方面,它是指私生活祕密不受他人的非法披露。與此相應,對隱私的侵害主要是非法的披露和騷擾。而個人資訊權主要是指對個人資訊的支配和自主決定。個人資訊權的內容包括個人對資訊被收集、利用等的知情權,以及自己利用或者授權他人利用的決定權等內容#即便對於可以公開且必須公開的個人資訊,個人應當也有一定的控制權。例如,權利人有權知曉在多大程度上公開、向誰公開該資訊以及他人會基於何種目的利用資訊等等。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大陸法系學者將個人資訊權稱為“資訊自決權”。 即使一些個人資訊與隱私之間存在交叉,但隱私權制度的重心在於防範個人祕密不被非法披露,而並不在於保護這種祕密的控制與利用,這顯然並不屬於個人資訊自決的問題。與此相應,對個人資訊權的侵害主要體現為未經許可而收集和利用個人資訊、侵害個人資訊,主要表現為非法蒐集、非法利用、非法儲存、非法加工或非法倒賣個人資訊等行為形態。其中,大量侵害個人資訊的行為都表現為非法篡改、加工個人資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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