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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怎樣認定重大誤解合同的效力

該怎樣認定重大誤解合同的效力

該怎樣認定重大誤解合同的效力
該怎樣認定重大誤解合同的效力
1、對合同的性質發生誤解
在合同性質發生誤解的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將發生重大變化。
2、對對方當事人發生誤解
對對方當事人的選擇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現。在許多情況下,對對方當事人的選擇發生錯誤不會對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發生重大影響,只要對方同意訂立合同,自願承擔合同的權利義務,就應當依約履行;但在特殊情況下,對對方當事人的錯誤認識也可構成重大誤解。主要是在一些基於當事人的信任關係和注重相對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當事人的身份對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具有重要意義。
3、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
如果標的物的質量直接涉及到當事人訂約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則對質量發生誤解可以構成重大誤解。但是對質量本身沒有發生誤解,而只是對標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產生了誤解的,不應該當作重大誤解處理。
4、對標的物品種、規格的誤解,特別是對同類物品不同品種、規格的誤解
如誤將茅臺酒當作二鍋頭購買,這實際上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指向物件即標的本身發生了誤解,應屬於重大誤解。
5、對價款或者報酬的誤解
在實踐中,當事人在訂約時對價金沒有發生誤解;但在履約時一方因為過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價款和酬金,此種情況因並非是對合同本身發生誤解,因此不應按重大誤解撤銷合同,而應當按給付的不當得利處理。
在實踐中,具體確定重大誤解,要分別對當事人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各方面的因素來確定。比如對履行地點的誤解,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能稱為重大誤解,但是由於對履行地的誤解使一方支付的費用過大,此時,履行地點誤解應視為重大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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