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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請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財產的時效是多久

法院對請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財產的時效是多久

法院對請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財產的時效是多久
法院對請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財產的時效是多久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因此,儘管我國法律制定了相應條款,允許婚姻當事人的一方就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節,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配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同時也規定了訴訟時效,時效期間為自發現之次日起3年之內。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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