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立案標準 法律 關注:1.92W次 轉讓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五條: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應予立案追訴。 標籤: 批准 轉讓 金融機構 立案 刑事辯護 檔案 刑事立案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1wxzj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