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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誤解的合同是否屬於無效合同

重大誤解的合同是否屬於無效合同

重大誤解的合同是否屬於無效合同
重大誤解的合同是否屬於無效合同
1、重大誤解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不屬於無效合同。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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