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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據上級公安機關

立案依據上級公安機關

立案依據上級公安機關
關於誹謗公安機關立案上級批准的討論
2013年9月9日,誹謗公安機關立案上級批准有了新的定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關於辦理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司法解釋規定,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網路上釋出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名譽造成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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