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請問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物件不包括什麼

請問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物件不包括什麼

請問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物件不包括什麼
請問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物件不包括什麼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的物件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五種大型交通運輸工具。反則,不屬於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物件。所謂“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執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雖處於停放狀態但已經交付使用,隨時都可開動從事交通運輸的交通工具。
作為本罪犯罪物件的交通工具應當具有以下特點:
其一,該工具的使用目的必須是為了交通運輸。如果某種工具本身不具有這一功能或者先前曾有這一功能但現在已經喪失了,不能再視為本罪中的交通工具,如已經報廢供展覽用的火車、汽車、船隻、飛機等。
其二,針對該工具的破壞行為會危及公共安全。如果針對某種可用於交通運輸的工具的破壞行為不會危及公共安全,那麼該行為不構成本罪,同樣,該工具也就應當排除於本罪的交通工具的範圍之外。如破壞自行車的行為,雖然也可能對騎車人的人身安全乃至財產造成侵害,但對公共安全尚不能形成危險,因而不能視為本罪中的交通工具。
其三,破壞交通工具罪中的“交通工具”具有法定性,只限於刑法第116條中規定的五種交通工具,即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破壞這五種交通工具之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如用作交通運輸的大型拖拉機,即使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也不應以本罪論處。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115np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