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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程式性違法

行政許可程式性違法

行政許可程式性違法
程式性違法的基本要件

1、主體限定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為程式的意義主要在於通對國家公權力的制約、規範,使偵查、起訴、審判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按照既定的法律規則處理刑事案件。


2、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程式,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在各個階段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明確具體的法律程式是公檢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式行使國家職權的基礎,也是對公檢法行使職權的要求。


3、違反法律程式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訴訟權利。


4、就是在程度上要求情節嚴重。對於輕微的違反程式性規定的行為如果對於公民權利的侵害輕微或是沒有影響則在衡量司法效率的基礎上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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