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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包合同日違約金

總包合同日違約金

總包合同日違約金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合同日違約金怎麼寫才會有效

1、合同中應該明確約定違約行為導致的實際損失的範圍和數量。

既然上述司法解釋規定了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的基數是違約相對方的實際損失,那麼,我們要穩定違約金,首先就要應確定實際損失的範圍和數量。

很多情況下,實際損失是難以計算和確定的,比如:違約行為導致相對方花費的時間、精力,機會成本等等,是無法簡單用金錢來衡量的。既然實際損失的範圍和數量往往是難以確定的,那麼我們就更應該事先約定明確,以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根據本律師對法律的理解,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範圍可以包括以下幾方面:合同正常履行情況下的預期利益、因違約而造成當事人的時間損失、精神焦慮損失、律師費用損失以及其他機會損失等。損失範圍明確後,當事人可以就有關損失的具體數量、標準作進一步的約定。概言之,雙方當事人應該對違約實際損失的範圍和數量(標準)予以明確,使之成為沒有爭議的合同內容。

2、自己衡量一下,確保約定違約金不會明顯超過上述實際損失的30%。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違約金明顯超過實際損失的30%的,視為“過分高於造成的實際損失”,於是人民法院可以適當減少。

所以,自己可以對照上述實際損失,衡量一下,以確保約定違約金不會明顯超過上述實際損失的30%。從這個角度講,約定過高的違約金反而是不利的,大多數情況下是會被法院調整、減少的。

3、對違約金條款作出特別說明。

合同中應增加以下4條特別條款,進一步強化違約金條款的穩定性:

1)確認有關違約實際損失的範圍和標準,以及有關違約金的標準,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考慮的,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設立有關的違約金即可以促使一方當事人積極嚴格履約,又可以保障使另一方得到充分的救濟,完全符合公平原則以及適當懲罰原則。

2)確認違約金具有一定的懲罰功能,但沒有明顯高於可預見的實際損失的30%,不存在本合同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情形。

3)直接確認在訂立合同時,雙方一致確認《合同法》第114條在本案是不適用的,在沒有發生可以導致合同情勢變更的重大事由情況下,違約方在合同生效之後又主張適用《合同法》第114條的行為,是一種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4)無條件明確放棄《合同法》第114條關於調整減少違約金的權利。

綜合上面所說的,違約金是適用於每一份合同的,但是雙方在約定的時候必須要慎得雙方的同意,而且所制定的違約金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標準,這樣的合同才算是有效的,所以,違約金對於雙方來說是特別重要的,一定要在公平、公正的條件下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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