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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需要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

什麼情況下需要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

什麼情況下需要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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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生活費什麼情況下需要考慮

人身損害賠償中,重要的一筆賠償便是被撫養人的生活費。被撫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其中已滿16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來源的除外)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撫養人包括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由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人。

2.被撫養人生活費的範圍

在認定被撫養人生活費的範圍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被撫養人的範圍界定時,要注意被撫養人是與直接受害人有法定撫養關係的人,主要包括:父母、子女;夫、妻;有撫養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撫養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概括起來即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其中已滿16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來源的除外)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由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人。比較特殊的是未出生的胎兒,為避免胎兒出生後再次起訴可能有找不到加害人的風險,通常法院可以判決賠償義務人將胎兒的撫養費提存到法院,如果胎兒出生為活體的,法院將該筆撫養費交給胎兒的母親保管;如果胎兒出生不是活體,則由法院將該筆撫養費返還給賠償義務人。

(2)對喪失勞動能力的被撫養人予以正確認定勞動能力,應限於因受年齡或身體、精神的限制而無法從事必要的生產經營活動,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是指16歲以下或由醫院證明長期生病和殘者等無經濟來源的人,且必須是死者生前的撫養人。對雖然無勞動能力,但有其經濟來源的人,也不應賠償死者生前被撫養人生活費。此外,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後喪失了生活來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後出生的子女,也應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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