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生育津貼的仲裁時效問題

生育津貼的仲裁時效問題

生育津貼的仲裁時效問題
土地仲裁時效
土地仲裁時效:所有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中當事人的請求權均作為債權請求權對待,參照民法通則有關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確定了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 對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以超過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由駁回當事人申請的,當事人可否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實踐中存在模糊認識。 法律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八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08gdp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