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頒佈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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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頒佈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是什麼
1、在我國有權頒佈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2、法律依據:《環境保護法》
第十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專案,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專案,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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