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費用包括哪些費用
- 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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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管理人費用包括哪些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這一費用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包括破產案件受理費、職權調查費、公告費、送達費、法院登記申報債權的費用、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的費用、證據保全費用、財產保全費用、鑑定費用、勘驗費用,以及法院認為應由債務人財產支付的其他訴訟上的費用。
破產費用所包括的案件訴訟費用必須是為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費用,不包括在破產程式進行中個別債權人因其他爭議而發生訴訟的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債務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利,自破產案件受理後而喪失,債務人所有財產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當然,重整程式中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應的費用,這些費用也就是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變價費和分配費。
(3)管理人執行費用報酬、聘用工作人員費用。
二、破產管理人與清算組的區別有哪些?
1、機構成立時間不同
清算組成立於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破產管理人成立於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時。
2、機構功能不同
清算組僅僅關注破產清算功能;破產管理人不僅關注破產清算功能,還關注破產重整與和解等程式功能。
3、組成成員不同
清算組的組成人員必須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機構人員;破產管理人的組成人員可以是1人,且以社會中介機構的人員為主。
4、成員工作報酬不同
一般而言,清算組工作人員的工作是無償的,他們沒有權利要求支付報酬;破產管理人有權要求支付報酬。
5、法律責任承擔不同
清算組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當事人利益損害的,一般僅承擔被解任的責任,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破產管理人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當事人利益損害的,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在企業破產清算時涉及到大量的財產管理和清算工作,所以相關的工作不可能全部由法院完成,由破產管理人來處理破產清算時一些技術性較強的非法律事務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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