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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清算的基本程式

公司破產清算的基本程式

一、成立清算組。
二、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
三、破產財產分配。
四、清算終結。
五、登出登記。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公司破產清算的基本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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