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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指定清算組怎麼辦?

拒絕指定清算組怎麼辦?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案件後,應當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能夠而且願意參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優先考慮指定上述人員組成清算組;上述人員不能、不願進行清算,或者由其負責清算不利於清算依法進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機構管理人名冊》和《人民法院個人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組成清算組;人民法院也可根據實際需要,指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與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共同組成清算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組成清算組,或者擔任清算組成員的,應當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

拒絕指定清算組怎麼辦?

強制清算清算組成員的人數應當為單數。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的同時,應當根據清算組成員的推選,或者依職權,指定清算組負責人。清算組負責人代行清算中公司訴訟代表人職權。清算組成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予以更換。

公司清算的基本含義是指公司解散後,為了了結公司作為民事活動主體的各種法律關係,使公司的法人資格歸於消滅,而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理處分的活動。

我國修訂的《公司法》第191條以及新《公司法》第184條都規定了“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那麼其他利害關係人,比如公司部分股東,是否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組清算公司?對於上述法條規定中的“債權人”可作擴大解釋,確定股東等其他的公司利害關係人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組。

根據新《公司法》,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是公司的法定解散事由之一,且此時公司必須進行清算。《公司法》規定債權人在公司不依照法律規定開始清算時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組清算公司。但公司股東、職工、甚至稅務機關等都與公司清算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對於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股東是否有權請求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組,法律並無直接規定,但作為公司的股東,在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情況下要求清算,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的原則。所以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組,依法對公司進行清算。

涉及到公司破產或者是重組之後,企業的高階管理人員以及股東和董事,監事應該及時成立起相關的清算組,如果公司沒有及時的進行成立清算組的話,那麼則會由法院來指定清算組成員,來對其名下的財產進行相關的清算,用於償還債務。

標籤: 清算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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