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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東資格繼承如何規定的?

公司法股東資格繼承如何規定的?

一般情況下,股東資格是不會被變更的,但當股東死亡後,他的股東資格就需要有人來繼承了。那是不是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了呢?公司法股東資格繼承問題又是怎麼規定的呢?請看下文小編的總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司法股東資格繼承如何規定的?

一、公司法相關規定

公司法法條內容: 第七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對股東資格繼承的規定。

二、股東資格繼承要看實際情況

遺產繼承是財產轉讓的合法形式之一。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股權就其本質屬性來說,既包括股東的財產權,也包括基於財產權產生的身份權即股東資格,該身份權體現為股東可以就公司的事務行使表決權等有關參與公司決策的權利。就股權所具有的財產權屬性而言,其作為遺產被繼承是符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而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則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做出規定。本條規定提供了股權繼承的一般原則,即: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同時也允許公司章程做出其他安排。

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這樣規定一方面考慮到股東身份即股東資格是基於股東的財產權而產生的,一般來說,其身份權應當隨其財產權一同轉讓;同時,也考慮到被繼承人作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曾做出過貢獻,其死後如無遺囑另作安排,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有合理性,也符合我國傳統。

允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股東資格繼承辦法,主要是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東之間的合作基於相互間的信任。而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繼承人畢竟已不是原股東本人,股權實質上發生了轉讓。在此情況下,其他股東對原股東的信任並不能自然轉變為對繼承人的信任,不一定願意與繼承人合作,可能導致股東之間的糾紛,甚至形成公司僵局。為此,從實際出發,應當允許章程規定股東認為切實可行的辦法,解決股東資格繼承問題。比如規定,當股東不同意某人繼承已死亡的股東的資格時,可以採用股權轉讓的辦法處理股權繼承問題等。

公司法股東資格繼承中的規定告訴我們,股東資格的繼承並不是當然的,如果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定,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如果公司章程禁止繼承的話,也是合理的。因此,股東在制定章程時,為了日後避免糾紛,應提前約定好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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