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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選舉決議可以實行實行累積投票制嗎?

股東大會選舉決議可以實行實行累積投票制嗎?

一、股東大會選舉決議可以實行實行累積投票制嗎?

股東大會選舉決議可以實行實行累積投票制嗎?

1、股東大會選舉決議可以實行實行累積投票制

公司法

第一百零五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2、累積投票權是一種表決權。它是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在投票表決一些重要事項時,實踐中主要是在選舉董事或監事時,給予全體股東的一種與表決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項所不同的特別表決權利。

二、股東大會多久召開一次?

股東大會通常是一年召開一次,若是有特殊情形出現,那麼也可以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根據《公司法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召開股東大會時需要由誰來主持?

1、召開股東大會時需要一般由董事長主持

《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召開股東會需要提前將股東會召開的時間、地點等提前告知股東

《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通常是一年召開一次,若是在特殊事項出現之後,也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般來說,股東大會的提案需要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具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那麼股東會的決議才算是通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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